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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公告了其制定的《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旨在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強化獨立董事在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過程中的監督與協調作用,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及中小股東權益。該制度明確了獨立董事在年報期間的一系列核心職責與工作流程。關鍵決策與要求包括:獨立董事需對公司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時必須說明原因;在年審會計師事務所進場前及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獨立董事須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專門溝通;公司應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不得限制其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獨立董事有權要求公司安排對重大問題進行實地考察。制度還規定了嚴格的時間節點,如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最遲需在公司發出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時予以披露。該制度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公司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質量與合規性,通過強化獨立董事的履職保障和監督機制,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從而增強投資者信心。其影響范圍涵蓋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審計機構以及全體股東,特別是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