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上旬,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涉及到贛州銀行與江西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企業的信托貸款糾紛。
據記者了解,贛州銀行委托信托公司的發放貸款期限原定兩年,并由8家公司對該筆貸款進行擔保。然而,由于企業在貸款到期后無力償還協商延期一年,卻仍然一直逾期。如今該筆貸款投放時間已經超過7年,而逾期時間也達到了4年。贛州銀行向法院起訴追債,并要求擔保方履行擔保代償責任,但是目前其中兩家擔保企業早已注銷。
“由于受到貸款行業限制或者期限限制,一些中小銀行此前比較愿意通過信托進行放貸。然而,這部分貸款風險是高于直接授信的。”一家中小銀行人士稱,信托貸款過于注重抵押物,可能會在資金用途、還款來源等方面缺乏管控。
信托貸款7年
2013年5月,贛州銀行與江西當地一家信托公司簽訂了一份資金信托合同,約定贛州銀行自愿將自有資金委托給信托,以獲取信托收益。信托資金余額不超過30億元,銀行根據項目情況逐筆交付信托資金。
2014年7月,信托公司受贛州銀行委托向江西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放2000萬元貸款,并通過合同約定借款資金用于采購建材,借款期限為24個月,貸款固定的利率為9.21%。同日,江西天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了31套房產為該筆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而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致遠投資有限公司、江西金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江西圣榮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和3個自然人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6年7月25日,江西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信托公司在貸款到期后再次簽訂合同,一致同意將2000萬元貸款中1900萬元本金余額展期1年。同時,信托與該筆貸款的抵押方和擔保方均簽訂了保證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此前的抵押和擔保同樣延期1年。
直至2019年1月25日,江西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該筆貸款仍有180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償,信托公司按照約定將債權轉讓給了贛州銀行。
2020年2月28日,贛州銀行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江西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申請財產保全,金額為2300萬元。法院根據銀行請求凍結了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的銀行賬戶和財產。而江西金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江西圣榮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當時已經被注銷。
由于多個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該筆貸款承擔的擔保責任提出了異議,認為在貸款有抵押物的情況下應該優先對抵押變現。同時,該筆貸款有8個保證擔保方,不應該由該公司完全承擔擔保責任。
此外,江西天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該筆貸款還有31處房產抵押,此前估值為3234.9萬元能夠覆蓋債務本息。據了解,該31處房產,贛州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這些資產也被多家法院進行了查封。
信托貸款“埋雷”
“信托貸款是銀行通過信托通道投放的貸款,屬于表外業務。在投放前,銀行和信托公司均會對授信進行審核。但是,這類貸款通常比較側重于抵押物,也缺少銀行全流程的風控措施。”前述中小銀行人士稱。
他認為,由于銀行資金是直接委托給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實現資金投放,所以對于資金的流向和用途,信托公司的把控會弱于銀行。“銀行在直接信貸投放時,會跟蹤信貸資金流向,甚至通過委托支付防止企業挪用資金,這些做法在信托很難實現。”
此外,他還表示,銀行信貸流程中覆蓋了貸前、貸中和貸后管理,而通過信托投放的貸款則是以抵押足值來進行風險兜底的,更加強調押品。
他向記者透露,此前不少銀行做信托貸款也是繞道投放限制類行業貸款,銀行能夠實現更高的貸款利率,且能夠很好地粉飾報表,這類表外業務的規模暴增和風險暴露也導致了此后銀保監會推行的“穿透式”監管,以及對通道業務的壓縮。
一家國有大行信貸部人士認為,多數銀行對企業“購買材料”這類經營性質的貸款均屬于短期貸款,期限則是一年,貸款期限三年很難通過審批。“信托貸款的期限相對銀行短期貸款則會略長一些,但是真實資金用途很難說。另外,銀行在授信時會對企業的資質、還款能力和抵押并重有一定的硬性指標,而信托貸款往往僅需要足額抵押即可,一些條件相對寬松。”
“一些在銀行較難拿到貸款的企業才會選擇信托貸款。而信托貸款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違約后的資產處置問題。”該國有大行信貸部人士稱,信托貸款在同時有資產抵押和保證擔保的情況下,銀行會優先選擇讓擔保承擔代償責任,而處置押品是最后一道風險防線。
該人士認為,在有抵押和擔保的情況下,銀行形成損失的可能性不大,但相比陷入一輪又一輪的訴訟糾紛而言,銀行更愿意直接回收資金。
針對贛州銀行通過信托對企業的放貸和追債情況,記者聯系了贛州銀行方面,但是截至發稿該行并未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