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一些券商正謀求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牌照。
6月18日,證監會披露的信息顯示,西部證券、財信證券、第一創業證券和南京證券等券商正在排隊申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復核審查凈值信息、開展投資監督、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職責的行為。
據了解,上文所提到的“其他金融機構”實際就包括券商。
去年,國內曾有多家券商拿到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入場券”,比如萬聯證券、華鑫證券、光大證券、華安證券、華福證券、長城證券、國元證券、財通證券、長江證券等券商就相繼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
以光大證券為例,這家公司稱其大力拓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外包業務,鞏固信托份額登記外包業務,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后積極探索標品信托、期貨資管等估值外包業務。去年年報顯示,光大證券私募基金外包服務規模461億元,新增公募托管規模69億元,信托份額登記服務規模1973億元。
在券商中,招商證券較早便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相關批復顯示,招商證券于2014年拿到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入場券”。
與券商同業相比,招商證券在私募基金托管、公募基金托管方面有著明顯的競爭力。2020年年報顯示,招商證券私募基金托管產品市場份額達24.24%,保持絕對領先優勢。此外,其私募基金托管產品數量、公募基金托管產品數量連續7年保持行業第1。
據招商證券介紹,作為券商行業最大的基金托管與運營外包服務機構,公司具有最豐富的基金運營經驗和最領先的金融科技能力,可為資產管理機構提供集投資、運營和服務于一體,覆蓋投前、投中和投后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綜合金融服務。
比如,在資產托管服務方面,招商證券可為各類資產管理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資產托管服務。至于運營外包服務,這家券商則可為各類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基金銷售資金清算、基金份額登記、基金估值核算、基金信息披露、基金績效評估、產品設計咨詢等綜合金融外包服務。
銀行強勁
在大托管市場,資產托管業務除了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托管,還包括信托、銀行理財、保險資產、社保基金以及其他資管產品托管等。
盡管近些年不少券商已“殺入”基金托管市場,但商業銀行依然是當之無愧的霸主。Wind統計顯示,無論是托管基金資產規模,還是托管費方面,商業銀行目前均碾壓券商。
以去年為例,在托管基金資產規模機構排名方面,前20家中只有1家券商,且僅列第20位。在基金托管費方面,排名最高的券商——國泰君安去年不足7000萬元,而有18家商業銀行均過億元。其中,工商銀行去年最高,基金托管費超過35億元。
新金融記者獲悉,工商銀行正在穩步推進智慧托管銀行建設。比如,投產智慧營運平臺主體功能,完成智慧數據中臺框架搭建,實現托管數據靈活查詢;投產智慧客服平臺,全新推出工銀托管手機銀行,向客戶提供全渠道托管服務。
具體到細分業務來看,工商銀行也在均衡發力。據工商銀行披露,該行去年公募基金托管業務持續快速發展,在國內同業中托管規模率先突破3萬億元;保險資產托管業務繼續領跑同業,領先優勢不斷擴大,托管規模突破5.4萬億元;全球托管業務實現重要突破,擔任境內首只存托憑證(CDR)存托人并開辦首單存托業務等。
查閱2020年年報發現,工商銀行去年資產托管業務收入超過75億元。據工商銀行介紹,去年該行資產托管業務收入增加5.41億元,主要因為公募基金托管規模增長帶動收入增加。
在基金托管業務方面,建設銀行實力也不容小覷。Wind統計顯示,建設銀行去年基金托管費僅低于工商銀行,達到33.26億元。可以看到,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也是去年托管基金只數超過1000的兩個基金托管人。
據了解,建設銀行正在培育“建行智托管”品牌,加大托管數字化建設力度。截至2020年年末,建設銀行托管業務規模達15.25萬億元。去年,該行實現托管業務收入55.33億元,較上年增加8.41億元,增長17.92%。
外資入局
僅就基金托管業務來看,除了應對內資銀行的強大競爭,券商還將面臨外資機構的挑戰。證監會最新信息顯示,在花旗銀行(中國)、德意志銀行(中國)去年相繼拿到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入場券”后,匯豐銀行(中國)目前也在排隊申請相關資格。
去年,證監會發布新版《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除了統一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準入標準,新版《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托管資格也備受外界關注。
在新政之下,優質外國銀行最為受益。《管理辦法》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托管資格,凈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其境外總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托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不過,對于外國銀行分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的,《管理辦法》也明確要求,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托管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其總行履行的各項義務,包括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發生重大風險或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