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四年的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路保險),在虧損道路上越走越艱難。其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中路保險在一季度保險業務收入2.8億元,虧損2010.20萬元,凈現金流為-1105.44萬元,1年以上內和1年以上綜合流行性比率分別下降至115.50%和115.26%。與此同時,其凈資產下滑至6.86億,相比2016年第一季度的9.61億,下滑28.62%,幾乎下滑近三成。
中路保險歷年年報數據顯示,該公司2015年至2018年凈利潤分別為-0.35億元、-0.16億元、-0.97億元、-1.46億元,虧損呈現擴大之勢。在2018年,中路保險車險和非車險營業收入分別為4.02億、2.14億,各出現營業利潤-1.07億和-7539.67萬的虧損;其營業收入為6.60億元,同比增長127.5%; 而其營業支出為8.06億元,同比增長108.3%;其中,賠付支出3.40億元,同比大幅增長254.3%。
凈資產持續下滑
對于地方性險企中路保險,受每年的盈虧影響而增減、代表所有者權益的衡量指標凈資產,正在持續下滑中。
中路保險2019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其凈資產由2018年第四季度的6.9億下滑至6.86億元。而在2018年第一季度,中路保險當季凈資產為8.42億元,一年間減少近1.5億元。
長江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在2017年第一季度,中路保險當季凈資產為9.38億元,一年間減少近1億元。
從歷史數據來看,中路保險已經連續9個季度凈資產持續下滑,其中2017年和2018年下滑幅度最為明顯,至2018年第四季度,中保保險的凈資產已下滑至7億元以下。
公開資料顯示,中路保險是第一家總部設在青島的全國性法人保險機構,2015年3月30日由原保監會核準成立,注冊資本10億元,主營產品包括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險、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等。
中路保險股東有8家,分別為青島國信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交運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啤酒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國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青島東億實業總公司、青島巨峰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青島長運集團有限公司,均是青島市大型企業,除青島長運集團有限公司,其余7家均為國有企業。中路保險實際控制人為青島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事實上,中路保險2017年和2018年凈資產的較快幅度下滑,與其經營業績關系明顯。2017年和2018年,中路保險凈利潤分別為-0.97億元和-1.46億元,而在2015和2016年兩個年度,中路保險虧損較小。
按照行業規律,財險公司一般在成立第五年以上方能實現首次盈利,成立時間不足4年的中路保險,整體出現虧損也較為正常,不過,今年一季度,中路保險仍然虧損2010.20萬元,其凈資產進一步下滑至6.86億,這讓其凈資產收益率和總資產收益率持續為負且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數據也并不理想。
車險承保虧損幅度大
作為中小型財險公司,中路財險面臨著中小財險公司的共同困境:車險業務費用率高、賠付支出大,承保虧損明顯。
以中路保險2018年年報數據為例,其收入排名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依次為機動車輛保險、責任保險、貨運險、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而五個險種均承保虧損。其中,機動車輛保險實現保費收入5.0億元,承保虧損1.07億元;責任保險實現保費收入1.07億元,承保虧損3049.49萬元;貨運險實現保費收入6828.46萬元,承保虧損1865.30萬元;健康險實現保費收入5750.49萬元,承保虧損378.89萬元;意外傷害險實現保費收入4114.75萬元,承保虧損904.58萬元。
車險占比為中路保險保費收入的62.58%,責任保險占比為中路保險保費收入的13.39%,兩者占比超過75%,貨運險、健康險以及意外傷害險所占比重較小。
值得注意的是,中路保險在2018年實現營業收入6.60億元,同比增長127.56%,主要來自保險業務收入、已賺保費收入,其較2017年同期,保險業務收入同比增長112.5%、已賺保費收入同比增長166.67%。
不過,在營業支出方面,中路保險去年營業支出8.07億元,同比增長108.33%。其中,賠付支出3.40億元,同比增長257.4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1.71億元,同比增長73.39%。
從中路保險的發展情況來看,車險業務所占比重較大。2015年,中路財險第一大保險業務為建筑工程險,車險業務占比僅有約30%,2016年,車險業務占比大幅提高,達到66.92%,2017年,這一比例進一步提升至77%。2018年,車險業務仍占比超六成,不過所占比重較2017年有所下降,其非車險業務責任保險等進一步有所提升。
不過,在2019年,中路保險因在資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費率方面存在的問題,被監管部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要求整改。
監管函顯示,中路保險存在三項違規行為:一是違反保險原理,費率表中將“是否提供反擔保”作為責任保險的調整系數,條款中約定比例賠償,且實際上資產保全委托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條款第十九條約定投被保險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直接免除了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與保險法要求相違背;三是費率厘定不科學合理,精算報告顯示其費率厘定缺乏數據基礎和厘定過程。
盡管后期中路保險對其保險產品進行了整改,不過,對中路保險而言擺在其發展道路上的虧損困境,仍然尚未得到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