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市民陳先生計劃將自己開了7年多的寶馬車轉手,聯系了二手車平臺做評估,讓他沒想到的是,查詢記錄顯示,自己2011年2月購買的新車,竟然在2010年12月就有維修記錄——更換了變速箱。對此,4S店回應,確有此維修記錄,但時隔太久,具體原因待查,目前已與車主就賠償協議達成一致。
車主:
寶馬5系開了7年 發現購車前的維修記錄
陳先生說,今年他想換輛新車,便聯系二手車平臺欲將開了7年多的寶馬5系出售。就在7日上午,工作人員評估舊車時查詢到,該車在2010年12月14日有過維修記錄——更換了變速箱。
12月7日下午,在位于南三環的成都錦泰寶駒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記者見到了陳先生和他的灰色寶馬。陳先生告訴記者,2011年2月,他在該店看中了這輛寶馬5系新車,因為當時這款車很緊俏,銷售人員告訴他需要等3個月才能提車。陳先生額外支付了3萬元“精品款”后,提前拿到了這款新車。但與其他新車不同,當時該車內外均無塑料保護膜,“銷售人員解釋說是為了方便提車”,陳先生便也沒多想。
7日下午,記者看到了陳先生當時購車的“貸款申請批復函”,車輛狀況顯示為“新車”,批復時間為2011年2月25日,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票時間為2011年2月24日,價稅合計為489600元,在另一張“四川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精品款”價稅合計為30000元。在陳先生的車上,記者看到該車的制造年月為2010年11月。
陳先生出示了自己查詢的車輛保養記錄,2010年12月14日,車輛進行了車輛測試,安裝翻新式變速箱,對控制單元編程/設碼,所用的材料為自動變速箱、螺栓和自動變速箱油。陳先生說,讓他更為困惑的是,2010年12月14日,該車的行駛里程顯示為7265公里,但另有一個里程記錄顯示為“166公里”。2011年4月30日,陳先生購車后做首次保養,行駛里程為7264公里。由此,陳先生懷疑車輛修改過行駛里程。
4S店:
尚未查到維修原因 已與客戶達成賠償協議
7日下午,成都錦泰寶駒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相關工作的市場經理告訴記者,通過調取系統履歷,確實查到有一個波箱(即變速箱)更換的記錄,但此事發生于2010年,銷售經理、售后經理等關鍵崗位的人員都已經更換,相關主管、經理都已經離職很久,需要一定時間翻查檔案,再追溯真實原因。
12日上午,該市場經理對記者表示,目前已與客戶達成賠償協議,同時對于車主購買的寶馬為何在購買前就有維修記錄,該市場經理表示,原始檔案還沒有查到,具體原因仍在調查中。
陳先生表示,他與成都錦泰寶駒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達成協商協議,“公司賠付一輛新車和30萬元。”陳先生表示,自己預定的是一輛寶馬6系。4S店方面則表示,對賠償協議內容保密。
律師:
銷售方涉嫌消費欺詐
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銷售方的該行為涉嫌消費欺詐,該車主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出售方隱瞞該維修記錄的事實,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懲罰;雖然距離車輛銷售時間已經過了7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時效起算點應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因此訴訟時效應該從車主發現問題之日起計算。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寶馬車存在維修事實,消費者在購買多年后檢查車輛時才發現。4S店作為一家專業的汽車銷售機構,對于會明顯影響消費者購買意愿的情況沒有進行告知,顯然是涉嫌欺詐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同時,王英占也認為,訴訟時效應以消費者認可的時間開始計算。



